各位老师:
根据《东北林业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与核算细则》第十三条:“校内人员赴帽儿山实验林场、凉水实验林场等学校实验实习基地调研、检查指导、执行公务、出席会议,参照出差标准给予伙食补助并结算住宿费。”的规定,经计划财务处研究,现将《东北林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到学校实验实习基地(林场等,下同)进行科研工作以外的其他公务出差,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修订为:“到学校实习实验基地进行科研活动以外的其他公务出差,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16年4月18日
上一条:劳动节放假通知
下一条:中央芭蕾舞团即将再次上演经典
【关闭】
版权所有:生物质材料科学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地址: 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兴路51号 邮编 :150040
电话/传真 : 0451-82191758 技术支持:网络信息中心
扫码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