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主任办公会工作章程
第三章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四章人力资源分配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博士后及研究生管理办法
第六章科研项目申请与管理办法
第七章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八章成果鉴定、报奖与专利申请有关条例
第九章保密条例
第十章公共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章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第十二章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维护条例
第十三章国内外进修、访问与合作研究管理条例
第十四章学术交流管理条例
第十五章开放课题基金管理条例
第十六章论著发表有关规定
第十七章对外宣传有关规定
第十八章奖惩制度
第十九章办公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生物质材料科学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从事生物质材料及其相关领域基础、应用基础和关键技术研究的科研机构。
第二条 实验室根据国际学科发展趋势和国内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要,动态确立学科方向,鼓励和提倡多学科交叉。
第三条 实验室隶属于国家教育部,由黑龙江省和教育部共同建设,依托于东北林业大学,并挂靠在东北林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试验室主任负责制。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目标是立足国内,面向世界,建设成具有国内一流科研水平、重点领域国际一流水平、科学与技术创新的科研基地和高级人才的培养基地,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林业的发展服务。
第五条 为实现实验室的工作目标,促进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制定本管理条例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 主任办公会工作章程
第一条 为保证各项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设立主任负责制下的办公会制度。
第二条 主任办公会一般由实验室主任主持,实验室副主任参加。特殊情况下实验室主任可授权其他副主任代为主持。
第三条 主任办公会实行以主任负责为前提的民主集中制。与会成员应对所议问题充分发表意见,认真讨论后形成决议。
第四条 凡属实验室内重大事项,均应提交主任办公会讨论,做出决定后实施。遇事形成决议时,应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以赞成票数超过与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五条 主任办公会议的有关内容如不宜公开,办公会成员应注意保密。
第六条 主任办公会的主要任务:
1、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决定实验室的学术方向和研究布局;
2、决定实验室的科研组织结构、岗位设置、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3、审批实验室年度财政预算和决算;
4、决定实验室人力资源分配方案;
5、负责制定和修改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6、研究决定实验室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主任办公会负责组织学术委员会的召开和换届聘任工作。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办公会可组织教授会或邀请有关人士召开扩大会议。
第九条 主任办公会设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或决定等。会议纪要、决议和决定应在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公布,并将决议和决定报送有关部门。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条 生物质材料科学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简称学术委员会)受教育部委托,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和评审机构。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产生,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通过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提名学术委员会委员,征得委员所在单位同意,报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生物质材料科学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教育部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生物质材料领域或相关学科的知名同行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学术秘书一名。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超过15人,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期满可以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1、指导实验室确立学科布局和研究方向;
2、审定开放课题基金指南和审定开放课题基金申请;
3、监督和审查开放课题经费使用情况;
4、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
5、审查和建议实验室的重要学术活动;
6、通过讲学、短期工作、互派研究人员等多种形式支持实验室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方式:
1、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和两次通信会议;
2、采取会议或通讯方式进行1~2次开放基金课题评审;
3、学术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4、通过 E-mail等方式与实验室保持日常的紧密联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到会人员应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遇事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以赞成票数不低于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十条 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通过寄送简报等工作,为委员及时了解实验室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 实验室遇有学术方面的重大问题决策时,应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实验室的工作。对因各种原因(连续一年)而不能经常性地参加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发挥其正常作用的委员,实验室可召开主任办公会讨论并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等原因,需对学术委员会组成进行调整时,应由主任办公会讨论,送学术委员会主任审阅,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主任办公会负责组织学术委员会的换届聘任工作。
第四章 人力资源分配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实验室应努力创造条件,吸引优秀人才来实验室工作、学习或科学研究。
第二条 实验室应有一支精干高效的固定工作人员队伍,一支规模较大的优秀流动人员队伍(包括硕士生、博士生、博士后、客座研究人员及高级访问学者等)。
第三条 实验室各级人员的招聘和录用,要符合实验室发展需要,要服从实验室统一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的评聘录用应符合实验室的总体岗位设置和依托单位有关人事管理制度。
第五条 流动人员的分配要符合学科发展的需要,在充分尊重被分配对象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着重考虑实验室开展的基础性研究和重大科研项目。
第六条 每年年末,各研究室根据学科方向、科研经费何现有队伍等情况,向实验室提出固定人员的留人计划及拟从事的科研工作等。
第七条 每年年未,各指导教师应结合自己的学科方向、科研经费及现有队伍等情况,向主任办公室报送下年度对各类流动人员的需求计划,由实验室统一调整并报请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博士后录用按以下程序进行:
1、博士后进站执行学校关于博士后流动站管理的有关规定;
2、主任办公会在讨论审查的基础上,确定面试对象并组织安排面试;
3、申请进站博士后面试后,填写面试意见交主任办公会讨论并报请学校人事处。
第九条 研究生考试录取工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1、学校组织硕士、博士研究生考试和录取工作;
2、实验室会同学院组织研究生面试
3、硕士研究生录取实行研究生和导师双向选择;
4、根据招生指标和上年未实验室通过的流动人员需求计划,按各研究室的导师及科研状况,协商调整各导师的学生录取人数并上报材料学院汇总。学校研究生部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与博士导师直接联系并确定报考方向。在研究生部报名,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和实验室组织的面试,合格后由学校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一条 实验室鼓励研究人员邀请国内外同行来实验室进行短期合作研究,有关费用由我方邀请人员负责落实。具体事宜见实验室“学术交流管理条例”。
第五章 博士后及研究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博士后和研究生作为实验室的重要成员,应自觉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实验室和导师交给的任务,主动为实验室的工作出谋划策。
第二条 博士后到校人事处报到。
第三条 研究生下实验室首先到学院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条 实验室组织研究生教育,包括:介绍实验室研究方向、各研究室主要研究项目、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保密教育、安全教育,参观实验室。
第五条 博士后和研究生报到后,导师要根据各研究室的科研情况,指导其制定出研究方案和研究计划。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下实验室2~3个月后,实验室组织开题。
第七条 博士后和研究生每学期应向导师提交一份工作报告,汇报一学期已完成的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学期的工作计划。
第八条 博士后和研究生座积极参加实验室组织的各项活动,如学术报告、讲座等。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和博士后在读(在站)期间,必须完成1-2次学术报告、参加三次以上学术活动,并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条 实验室负责协同材料学院组织研究生中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问题以便调整、改进。
第十一条 研究生毕业(博士后出站)前应把图纸、实验数据、显微照片、研究软件和相应的文档等课题相关技术资料交给导师,否则不予组织答辩(不能办理出站手续)。
第十二条 研究生毕业(博士后出站)前,应上交资料室一本学位论文(博士后出站报告)。
第十三条 研究生毕业(博士后出站),应办理离校手续。学生还清在实验室所借图书资料、工具、钥匙等,导师方可签字。
第六章 科研项目申请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申请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内容应符合实验室总体学术方向和发展目标;一般项目的研究内容和目标应为重点项目服务,并成为重点项目的有效补充和扩展。
第二条 项目的研究方法和技术思路要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项目目标和工作进度要切实可行,并充分考虑和其他项目的联系(如进度、目标等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第三条 项目申请人在项目执行期间必须保证有50%以的时间在实验室从事和负责该项目的研究。项目必须有足够的人力投入,以保证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对于比较集中的项目(计划项目)申请,实验室须加强内部统一和协调;对于重大和重点项目的申请,应充分考实验室的总体优势,鼓励跨学科交叉和多种技术的融合。
第五条 实验室特别鼓励多领域研究的集成和具有明确应用背景的项目研究。
第六条 所有项目批准后的申请书、任务书以及正式合同等有关材料应交办公室备份存档。
第七条 横向项目的合同须由实验室主任严格审核,然后上报校科技处,由学校签订正式合同。
第八条 课题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目的组织实施,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和管理办法,组织研究人员直接参加研究工作,确保合同任务的完成。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成果负主要责任,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参加人员要有明确分工。对于项目人员的工作安排,由实验室主任、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
第十条 研究生参加项, 目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应与研究生导师就项目工作与学位论文的关系事先进行充分的协商和讨论,取得一致目标。在项目进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导师通报有关情况;导师应着重在学术方向上给予指导,研究生日常管理由项目负责入负责。
第十一条 研究室内部必须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根据项目进展安排,定期组织讨论、阶段性总结、申报专利、发表文章等,项目有关材料应及时交实验室办公室存档。
第十二条 对于部委及国家级重点项目,建立一年一次实验室检查汇报制度,由项目负责人向实验室汇报工作进展。
第十三条 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后方可使用。项目负责人使用经费应由实验室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年终应向办公室提交经费到帐数量及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结束时必须完成项目的总结工作,包括:成果鉴定、报奖和专利申请。对于有重大应用前景的成果,应组织人力和资金等各种资源进行成果的转让和应用推广。
第七章 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一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加入实验室时,须签订统一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协议,该协议由个人、实验室各持一份。
第二条 实验室成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获得的一切研究成果(包括资料、设计图纸、照片、源程序、软件、文档等)的产权归实验室所有。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在调离实验室时,未经实验室允许,不得携带任何资料、程序、软件、照片等,为保证工作的延续性,所有工作必须做完备的文档说明,移交给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 为充分保护实验室的知识产权,研究人员有义务将有关科研成果在发表论文前,申请专利。专利获得批准后,实验室给予奖励。
第四条 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调离实验室时,应将有关资料、设计图纸、设备调试记录、有关设备/装置的操作规程、试件照片及显微观察分析结果、源程序清单、算法说明、可执行程序备注及编译连接说明、源程序使用说明、测试数据等移交研究室主任(或导师)测试签收,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条 实验室内部鼓励资源共享,但拷贝、传送敏感性程序需经实验室允许。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采用他人帐号登录或进入他人的个人计算机。
第八章 成果鉴定、报奖与专利申请有关条例
第一条 实验室鼓励项目进行成果签定、报奖与专利申请。
第二条 项目经费高于30万元的国家、部委等重大研究开发项目,具有重大影响和创新的研究成果,必须实行项目鉴定和验收制度。
第三条 项目鉴定(验收)要事先提出申请,填写“科技果鉴定申请书”,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鉴定(验收)。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积极准备鉴定材料、多媒体演示等有关事宜,做好充分准备,实验室应给予大力协助。
第五条 科技成果登记、归档执行学校有关规定,鉴定(验收)或交付使用后两个月内将有关材料报学校档案馆。
第六条 对于通过鉴定的项目,实验室应积极组织报奖。
第七条 对于科研工作中获得的有关成果,实验室鼓励在交论文前进行专利申报。职务专利申请需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专利申请时应严格界定职务与非职务专利申请。鼓励申报发明专利。非职务专利申请费用自理。
第九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专利申馈积极性,学校对授权专利给予奖励。
第九章 保密条例
第一条 实验室对实验室固定人员、在实验室工作的研究生及博士后、访问学者和客座研究人员应经常进行保密教育。
第二条 含有保密内容的科研项目,从立项到成果鉴定,研究过程(调研、合同、项目文件、试验、计算、设计、论证)各环节产生的小结、报告,部分软件程序、试验数据等阶段成果要严格按照保密制度进行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条 各类毕业论文凡涉及到保密内容的,导师应督促指导学生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四条 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实验室要与涉密毕业生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毕业生离校后的保密责任。
第五条 严禁在计算机网络上传递涉密文档。涉及保密内容项目的有关论证、总结、报奖等文档要压缩后用软盘或光盘报送。
第六条 承担涉密事项管理的计算机系统,应采取有效的安全保密措施。与外部联网,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第十章 公共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室经费使用和管理,增强实验室的宏观调控能力和凝聚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公共经费包括实验室运行费、专项设备费、学科建设费和其他由实验室管理的经费。
第三条 实验室运行费来源为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校的年度重点实验室拨款。主要用于设备维修维护、开放课题立题、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购置办公设备及用品、房屋室内修缮、对外宣传等行政业务费。
第四条 专项设备费的来源为上级部门下拨的实验室设备费。主要用于实验室购置先进设备、陈旧设备及重大攻关项目的设备更新。
第五条 学科建设费的来源为学校下拨的211建设、国家教育部修购经费中用于重点学科建设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建设、包括设备和实验室建设等。
第六条 科研提留经费。从实验室人员主持的各项目到位的科研经费中按1%提成,50万元以下的提留经费总额不超0.3万元,经费超过50万元的提留经费总额为0.3~0.8万元,科研提留经费主要用于小型不收费设备的维护、耗材的补充。
第七条 对于大、中型精密仪器设备,为充分发挥设备的使用率,实行收费服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设备正常维护、补充耗材和人员加班、保健费等。
第八条 实验室公共经费建立独立的核算体制,专款专用。
第九条 公共经费的支出须经实验室主管领导批准签字方可使用。
第十条 专项设备费及学科建设费使用须经实验室主任公会讨论通过,按计划执行。
第十一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根据国家教教育部、东北林业大学颁发的有关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结合我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包括;
1、所有使用项目经费购置,在学校资产办登记的固定资产仪器设备;
2、国家及各部门下拨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
3、国内外公司赠与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实验室执行《东北林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条 实验室设专人负责实验室设备管理。负责设备资产登记及卡片管理,负责定期检查设备使用状况,负责向实验室主任申报设备报费、报失和转让等。
第五条 购置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等,由校招标领导审批,资产处组织公开招标。
第六条 500元以上家具,500元以上仪器设备必须到校“资产办”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七条 国内外赠与的仪器设备须到校“资产办”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八条 实验室的大中型仪器的管理必须按要求建立技术档案,各种设备资料应完全保存,归档资料包括:订货合同、装箱单或仪器附件名录、使用说明书、安装调试验收报告和维护记录。100万以上设备资料须在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九条 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属大型精密仪器,必须设专人管理、专人使用,并做好使用登记。使用人管理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其它仪器设备由各研究室指派专人管理。
第十条 可移动设备借出或租赁须办理相应批准手续:借用前后由设备负责人检查验收。5万元以下由实验室主任批准,5万元以上需学校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未经许可,不准随意转让实验室固定资产及家具等备品。如需转让,要在学校资产办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二条 所有设备归实验室公共所有,由各研究室负责使用和管理。其他研究室人员在符合条例规定的前提下提出使用设备时,各研究室及仪器管理人员应按照实验室批准的计划给与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禁止使用。
第十三条 实验室全体人员要爱护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丢失要赔偿;非正常损坏要对设备管理人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维护条例
第一条 为保证设备正常使用,实验室设管理人员对仪器、设备进行管理及保养。
第二条 设备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保证科研设备的正常运行定期维护,发现故障及时报修。
第三条 科研经费购置、国内外公司赠与的仪器设备的维护及维护所需费用,由课题组或研究室负责(公用设备除外);世界银行贷款购置的仪器设备、学科建设及专项引进项目购置的仪器设备的维护及维护费用由实验室负责。
第四条 为保证重大精密设备的维护,实验室建立重点设备维护基金。基金来源:
1、开放基金的设备使用及维护费。
2、国家拨入的重点实验室运行费。
第五条 仪器设备使用制度:
1、任何人不得擅自对重大设备的内部电路或机械结构进行改动;
2、项目需要对设备增加自制附件,必须预先向实验室主任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才可进行,但不得破坏设备的原有的功能及完整性;
3、学生在使用重点实验室设备之前,必须征得指导教师及设备负责人的同意;
4、学生在使用仪器设备前,应在设备管理人员的指导下,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了解、熟悉设备操作后方可独立使用。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所有责任由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者承担。
第六条 重大设备由专人负责,高温、高压设备做实验时设备管理人需要在场指导操作,并做好使用记录。
第十三章 国内外进修、访问与合作研究管理条例
第一条 实验室鼓励科研人员通过出国进修、访问考察、合作研究等多种形式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了解国际学科发展动态。
第二条 实验室研究人员个人的出国进修、访问和合作研究计划应服从实验室统一安排。研究人员应提前一个月向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并报主任办公会讨论审批。出国计划在未得到实验室正式批准前,个人不应向接收方做出出国承诺。
第三条 研究人员在国外的工作应紧密结合个人在实验室的工作需要,应有利于开阔学术视野,了解学科前沿。
第四条 研究人员在出国前应办理暂时离室、离校有关手续,妥善安排好个人在实验室的工作。境外期间,应与实验室保持经常性联系。
第五条 研究人员出国期间在国外发表的论著,文中作者单位应注明“生物质材料科学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否则论著不计入其绩效考核范围。
第六条 出国进修、访问与合作研究回到实验室一个月内,应向实验室主任提交出国进修、访问和合作研究的书面报告。
第七条 在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内其它高校、研究机构和企业等较长时间的进修、访问与合作研究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未尽事宜,按学校出国进修、访问与合作研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章 学术交流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增进国际间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扩大实验室的影响,实验室鼓励研究人员通过参加高水平有影响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宣传实验室工作、建立与加强学术联系、开阔专业视野、了解学术动态。
第二条 各类人员参加学术会议应有论文接收函。其费用一般从相应项目经费中支出。大会特邀报告、会议主要组织者或实验室特派参会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第三条 与会期间,应积极参加大会各项活动,认真对待自己的论文报告。无故取消论文报告的,一经发现,参会费用不予报销,由个人自负。
第四条 实验室成员应利用参加学术会议的机会,积极宣传实验室工作,携带散发实验室有关宣传资料。
第五条 公费参会人员回实验室二周内,应将会议论文集及其它有关材料如数上缴,统一保管,回实验室一月内,应在实验室做一次有关会议的学术报告或提交书面报告。
第六条 邀请外国专家来校访问及学术交流,应首先向实验室递交申请,注明被邀请人自然简历,学术方向和水平。实验室办公会讨论通过,实验室主任签字后报国际合作处。
第七条 实验室积极支持申报国家外专局有关聘请外国专家项目。申报程序参见本章第六条。
第八条 外宾来校讲学前,邀请者就抵离哈时间、食宿、交通、讲学安排、参观项目、宴请等事宜拟订详细接待计划,交实验室主任审核后,报国际合作处和科技处重点实验室管理科,并填写《来访外宾登记表》。
第九条 外宾访问结束后,邀请者要以实验室名义作出总结(附讲学的讲稿、学术报台的论文、参考文献、照片、讲稿、幻灯片等有关资料),并送实验室办公室、外事处、科研处存档。
第十条 外单位主请来华访问的外宾,顺请到实验讲学时,由邀请者向外事处提出申请报告,按照本章第八条和第九条办理。
第十一条 凡经国际合作处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国际合作项目,接待费由项目基金支付;未经学校批准的项目由邀请研究室从研究经费中支付。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章 开放课题基金管理条例
第一条 生物质材料科学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是一个对国内外开放的从事生物质材料保护与环境学、生物质复合材料以及生物质材料加工技术等研究的开放实验室。
第二条 实验室主要从事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研究,鼓励新思想、新方法及交叉学科的发展;倡导创新、合作、开放、交流的学术风气。
第三条 开放课题基金面向国内外从事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大学、研究所等单位。凡具备申请条件的研究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第四条 开放课题基金应符合实验室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经过评审后确定。
第五条 开放课题包括:
1、重点实验室经费资助的长期研究课题(时间为2年);
2、重点实验室经费资助的短期研究课题(时间为1年);
3、利用重点实验室设备进行的研究课题。
第六条 开放课题的申请者必须是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或博士后、博士、在读博士)的在职研究人员,具有一定研究经历。
第七条 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开放课题的资助范围。
第八条 申请者应得到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 申报者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生物质材料科学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第十条 申请书应由申报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签署意见,单位领导在《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向实验室报送《申请书》一式3份。
第十一条 开放课题的申请每年受理一次,申请截止日期为10月30日,课题执行的起始时间为次年1月1日。
第十二条 长期开放课题, 由学术委员会评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短期开放课题由实验室办公会评审,实验室主任批准。
第十三条 主任办公会负责开放课题基金的实施管理。管理内容包括:
1、拨付开放课题款项,协调客座人员的仪器设备使用;
2、检查课题进度与质量;
3、课题验收;
4、课题研究成果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第十四条 申请者在接到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批准通知后,应在15天之内将具体工作计划(需用实验设备、材料及经费预算)和日程安排报重点实验室。方案通过后实验室在执行期之前进行首期拨款(50%)。
第十五条 开放课题实施过程中,客座人员(即开放课题获得者)每半年向重点实验室提交阶段研究报告,主任办公会对报告审查后做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分为优、良、中、差,连续两次为优者,继续拨款或提高支持力度;连续两次为中以下或一次为差者,停止资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者,停拨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 开放课题结束两个月内,客座人员应认真撰写《课题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工作总结,课题完成情况,论文清单等。同时应向重点实验室提交试验记录、详尽研究报告、在此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含待发表的论文),报送学术委员会对研究结果的水平给以明确评价。逾期不交者,取消其今后申请生物质材料科学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的资格。
第十七条 客座人员在开放基金资助下取得的成果,由生物质材料科学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和客座人员所在单位共享。发表的论文应在作者署名前并列冠以双方单位名称,在首页下脚。
第十八条 每个开放课题总经费为1~3万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 开放课题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内设备的使用费(占课题总经费的30%)、校内测试费和加工费、申请者从所在地往返哈尔滨的差旅费、论文发表费、少量的校外加工费和测试费。差旅费原则上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
第二十条 报销时,发票后要注明支出理由。项目负责人、验收人、经手人三方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六章 论著发表有关规定
第一条 实验室研究人员发表的论著是实验室科研水平的主要衡量标准之一,它不仅涉及论文论著作者,也关系到实验室的利益和声誉。为维护科研工作的严肃性和纯洁性,维护实验室和论著者的利益,规范论著发表程序,鼓励实验室研究人员多发表高质量的论文,特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研究人员应严格遵守科研道德,严肃认真地对待实验和实验数据,严禁伪造试验结果,严禁抄袭剽窃他人的成果。
第三条 公开发表的文章和报告,凡是引用别人的工作、图片或数据等,必须注明出处。对于在学术、资料等方面对论文有贡献且未列在论文作者行列的,必须在论文中加以感谢。
第四条 论著作者署名及排序应充分体现每位作者对论著工作的贡献。论文应注明论文资助单位及相应的项目编号。
第五条 实验室研究人员向国内外投递论著前,需填写“论著投递登记表”,每位作者必须在上面签字,并送研究室负责人处备案。
第六条 研究生向国内外投递论文前,应交导师审阅,导师签字后方可发出。
第七条 论文录用后,按规定填写“保密审查登记表”。作者将论文打印件及登记表交实验室领导审查、签字后,实验室方可盖章邮出。
第八条 已被录用的论文作者,应将论文终稿打印件和电于版文件交研究室主任和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论文单位署名应规范化为“东北林业大学生物质材料科学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英文署名应为“Key Laboratory of Bio-based Materi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Northeast Forestry University),Ministry of Education,China”。
第十条 论文发表必须遵守科技道德,严禁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对于引用的他人实验成果、学术观点、研究结论等必须将其列入文章的参考文献,并在文中明确标注。同时,严禁整段抄袭引用。对于不遵守此条规定者,其责任自负,实验室将给与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章 对外宣传有关规定
第一条 实验室宣传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宣传材料真实、准确、及时、客观。
第二条 各研究室应指派专人兼任信息员,收集、整理本研究室的宣传信息。
第三条 办公室秘书负责向学校、院及新闻界定期宣传报道实验室工作。
第四条 开放实验室网站主页由负责人及时制作更换,各研究室的主页要指定专人制作与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每年的年报工作于当年十二月下旬开始,次年1月底结束。各研究室应及时汇总及上报信息材料。
第六条 各研究室要做好设备简介和项目展板简介。内容包括:项目简介、设备名称、设备主要指标、应用范围等。
第七条 开放实验室,对外宣传时应注意必要的保密。
第十八章 奖惩制度
第一条 实验室研究人员有义务将有关研究成果在发表论文前,申请专利。
第二条 为充分保护好实验室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实验室对申请发明专利给以一定的专利补贴。除学校奖励外,对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具有较好的市场开发前景的发明专利,实验室可代缴其他专利申请费、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费。
第三条 第一作者单位署名为“东北林业大学生物质材料科学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被 SC1、EI收录的论文,除学校奖励外,实验室每篇论文奖励1000、500元。
第四条 论文奖金原则上按贡献大小分配。以研究生工作为主发表的论文,研究生的奖金应占一定比例。
第五条 因玩忽职守等主观原因给实验室工作造成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的,实验室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
第六条 实验室每年年终对大中型设备使用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在预留必要的维护费、耗材费的前提下,根据考绩和设备使用记录,对设备的操作人员发放适当的加班费和保健费补助。
第十九章 办公室管理条例
第一条 实验室设有办公室,负责实验室日常工作管理。包括:图书资料、印章、会议室、多媒体设备管理及实验室经费、开放课题、资料收集与管理、年报等。
第二条 图书资料管理制度
l、实验室购得所有图书资料,均属实验室公有财产,任何人不应据为已有,妨碍他人正常使用;
2、标准等工具书借期为三天,期刊与会议论文的借期为一周,图书最长借期为二个月,因工作需要可续借一月;
3、爱护公共图书,切勿任意卷折或涂写。所借资料逾期不还,每天罚款5元:损坏或遗失照价二倍以上赔偿;
4、本实验室资料不直接对外借阅;
5、承担重点课题的研究生,毕业前其学位论文交实验室归档。所有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研究人员必须还清所借资料,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6、研究生论文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借期为一周:
7、实验室研究人员公开发表的论文,须于每年十二月三十日以前交办公室,以便实验室进行年终总结和学术档案管理。
第三条 印章管理制度
1、生物质材料科学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印章(目前实验室属建设期,尚无印章)由主任办公会指定专人保管和监印;
2、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许携印章外出;
3、凡以实验室名义发文,上报各种材料、报表,以及签订各种协议,出具公函、证明等须经实验室主任审核后,方可用于印制并留文档备案;
4、任何人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或在空白纸上盖章;
5、建立用印登记制度,详细登记用印时间、事由、批准人及承办人;
6、实验室要切实加强印章管理。印章保管人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按规定办事。如违反规定用印,给实验室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条 会议室管理制度
1、开放实验室为召开学术会议、研讨会、学生答辩等,在会议室、教室配备的全套多媒体设备。应保证会议室的正常使用;
2、多媒体会议室、教室借用要事先预约。使用多媒体设备前后设备负责人要检查验收,并做使用记录;
3、管理人员要指导初次使用者按操作说明使用多媒体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故障,及时上报管理人员;
4、管理人员对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出现故障及时报修。
第五条 安全防火制度
为保障学校财产和人员的安全,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全体人员必须重视防火、防水、防电和防盗等工作。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安全规章,结合本实验室实际情况制订安全管理制度。
1、 实验室设立安全员,负责实验室的技术安全和防火防盗安全。各研究室指定一位负责人协助实验室安全员定期检查安全和防火器材;
2、易燃、易爆物品及有毒害的物品必须由安全员统一保管,存放在安全之处。
3、注意人身及设备的安全,做实验时要有安全措施,设备检修严禁带电作业。
4、实验室内禁止使用明火,确因需要使用明火时需向安全员通报并得到许可,同时采取防火措施后方可使用。
5、本科生进实验室毕业设计前,由实验室主任或各研究室负责人对其进行安全教育,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做论文试验期间的安全教育及管理由各指导教师负责。
6、进实验室改建时的施工队,必须与实验室签定安全责任书,并接受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7、各研究室请用临时工,必须征得实验室主任同意备案,各研究室负责其安全教育和管理。
8、责任人发现存在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报告实验室有关负责人,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和消除隐患。
9、实验室不准私接乱拉电线,凡要安装电器设备或临时关闭动力电源,必须事先经实验室同意,电器设备安装完毕第一次启动之前必须经实验室检查合格后才能接通电源。
10、实验室内不准举办与教学和科研无关活动,不准带小孩或外人到有危险和贵重精密仪器的实验室。
11、防火器材不得随意搬移。
12、一旦发生事故,立刻切断事故源,并立刻报警。离开实验室时,应锁好自己必要物品;检查水、电、气,关好门窗,以防失窃。如发生丢失,及时报警;
第六条 环境卫生制度
1、创造一个清洁整齐的工作环境是实验室的一项重要工作。全实验室人员应积极配合;
2、办公用品应放置有序,室内不得堆放杂物;
3、全实验室人员应自觉维护环境卫生,认真规范个人行为,做到不随地扔废弃物,不随地吐痰。
生物质材料科学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2004年4月1日起试行